重庆信思尔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信思尔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渝0110民催12号
申请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坡区奥体路**号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60088Q。
法定代表人:杨初果,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0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2017年1月31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宣告票据无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为3130XXXX/2342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人: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重庆银行綦江支行;收款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华夏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7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1月15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重庆银行綦江支行)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万
代理审判员  赵世玺
代理审判员  张 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