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艺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3352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史斌斌,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召林,北京市博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本案纠纷立案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继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兰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