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恢7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顺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南里5号一层2号1183室。
法定代表人:王裕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瑞茨水泵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5号楼4层3A02。
法定代表人:王贺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顺通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茨水泵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7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瑞茨水泵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世纪顺通科贸有限公司货款237100元;二、瑞茨水泵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世纪顺通科贸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371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北京世纪顺通科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北京世纪顺通科贸有限公司负担690元(已交纳);由被告瑞茨水泵系统(北京)有限公司负担5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判决书生效后,瑞茨水泵系统(北京)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北京世纪顺通科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21年5月12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无保险信息,银行账号及互联网银行余额不足。
2.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共计49734.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3.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无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5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7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琳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韩
书 记 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