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帅通供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华帅通供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361号
原告:北京华帅通供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殿启,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维刚,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于家务村。
负责人:李亚军,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娟,北京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帅通供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北京华帅通供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帅通供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帅通供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叶福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杨文龙
书  记  员   燕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