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帅通供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华帅通供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正元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5400号
原告:北京华帅通供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殿启,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维刚,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正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汤西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守彪,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华帅通供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正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帅通供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华帅通供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原海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秦 芝
书 记 员 蒋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