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恒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某某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1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上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098874629。
法定代表人:段福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荣,男,1971年10月26日生,大专文化,云南省***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蔚,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省***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省***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红云
审 判 员 黄晓春
审 判 员 王中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丕君
书 记 员 郑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