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5304号
原告:***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潭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兆为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209号***峰翡翠花园H栋225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兆为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受理后,原告***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变压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开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