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

某某开变压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569号 原告:***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潭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克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克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时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绿洲丰和家园绿园阁17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时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开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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