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执保690号
申请执行人:***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潭南路。组织机构代码91370900760983900W。
被执行人:泰安市得劳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磁窑镇***村新蒙馆路104立交桥南1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91370921MA3CY8JQ4J。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3)鲁0921民初285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4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