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民申8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4号欧锦园B座1-401。
法定代表人:穆明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箫,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卷闸门面积缺乏证据佐证。本案中***主张安装卷闸门193套。结算清单中列出了每套门的尺寸,总面积为2741.09平方米。爱邦公司答辩称***做的卷闸门为191套,每套门高约3.85米,宽为3.2米,每套门的面积为12.32平方米,总面积为2353.12平方米。双方主张门的套数只相差2套,而面积却相差387.97平方米,显然,爱邦公司主张的面积不准确。二审法院在爱邦公司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的情况下,按照爱邦公司主张的面积进行改判,缺乏证据,导致申请人***近400平方米的工程款落空。
综上,二审法院依据爱邦公司单方陈述的卷闸门的套数和面积计算工程款缺乏证据,终审判决损害了***利益。请求:1.再审本案;2.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判令爱邦公司支付***工程款74863.05元、利息4192.33元及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爱邦公司口头答辩称:1.***主张的193套门的清单未经爱邦公司签字确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爱邦公司认可二审法院认定的卷闸门套数及面积。2.***加工的卷闸门存在质量问题,爱邦公司已向法院起诉赔偿,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为爱邦公司加工的卷闸门的数量以及面积应如何认定。
2013年9月12日,***与爱邦公司签订卷闸门工程安装合同一份,约定了工程计价、结算方式及质量要求等。合同签订后,***为爱邦公司建材城商铺制作安装了卷闸门。***主张其为爱邦公司安装卷闸门193套,维修卷闸门44套,并提供了清单,该清单虽然没有爱邦公司的盖章,但清单记载的卷闸门门牌号、尺寸与爱邦公司建材城商铺卷闸门的实际状况相印证。爱邦公司对***提供的卷闸门面积不予认可,但其又不能对自己主张的卷闸门的面积提供证据佐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二审法院依据爱邦公司所述卷闸门的面积认定涉案卷闸门的工程款,证据不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另,该案终审判决后,爱邦公司又以***制作安装的卷闸门存在质量问题提起损失赔偿之诉。本院在再审审查期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杰
代理审判员 赵 敏
代理审判员 石 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