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6执恢1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穆明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明,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吴明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吴明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5522450020628017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0411.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立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选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