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6执221-2号
申请执行人韩书礼。
被执行人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建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4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书礼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郑 潇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