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书礼与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07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6执221-1号
申请执行人韩书礼。
被执行人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明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4693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因存款余额不足),本院经点对点查控,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116执221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许 立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