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2019)陕01民终2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穆明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杨,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麦昌,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飞,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因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雪晴 审判员姬 钊 审判员蒋 瑜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