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

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6民初10997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飞,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10178700X。

法定代表人:穆明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麦昌,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杨,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作出(2018)陕0116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被告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民终222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现本院于2019年7月4日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飞,被告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麦昌、郭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21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1667.9元(按年息6%计算,自2014年5月1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8月7日,诉讼期间不停止计算,直至本息付清为止);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9月7日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展示厅山墙及厕所的建设。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承建的工程已全部完工并已交付被告实际使用。现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2013年合同欠款80611元及2014年新增工程量1960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现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所称的2014年新增加工程根本不存在;2、原告承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未到达付款条件;3、因质量问题明显且未进行整改,原告从未向被告交付其承建的厕所,被告也从未接收该工程;4、原告施工的厕所所存在的质量问题属于基础问题,且无法修复,原告有义务对其进行拆除重建,被告对此依法提出反诉;5、原告主张的款项未达到付款条件,故不存在支付利息的依据。

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反诉人将厕所拆除并重建;2、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支付的131224元;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及鉴定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反诉人与***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所用的泥沙质量粗劣、以次充好,私改施工方案,作为专业施工人员,违反基本建设常识,将厕所建在化粪池上,使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反诉人一直未接收不合格工程。目前厕所的一面墙壁塌陷下沉、厕所内墙已出现巨大裂缝,随时面临坍塌危险,反诉人要求其整改,但***一直未予整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诉人特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反诉被告***辩称,工程交付反诉原告使用五年之久,完成的工程严格参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反诉原告提供的图纸施工,工程若有问题是因为图纸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对工程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约定:1、工程名称:展示厅山墙及厕所的建设……3、工程内容:山墙:24墙,内外粉两边、压光;厕所……4、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16、材料进工地甲方支付贰万的预付款。17、在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余款。2013年11月8日,任月汉、邵其德及***三人共同签订工程结算清单,该结算单中写明:一、修化粪池、厕所工料费用计陆万肆仟元整;二、隔墙按砖量计算:每块砖壹元贰角整,240墙每平方130块砖,120墙每平方65块砖。1、山墙(240墙)计450.12㎡,计58515块砖;2、商铺后墙(120墙)计188.2㎡,计12233块砖;3、拆墙3间,每块砖1元,6.7米×1.5米×130块;4、电房墙5米×3.3米×130块计2145块,10.85米×3米×130块计4231块;5、商房基础2028块砖,电房基础705块;6、洗手池计2640元。追加部分:1、每立方米40元,增加深度1.1米,长8米,宽3米,计26.4立方米;2、拆墙拉垃圾用车中工人4人,用6车,每人130元,每车80元;3、商户内隔墙10140块。另查明,2013年9月7日2015年2月21日期间,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四张。2014年5月5日,***向被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西安爱邦电气公司三堵隔墙工程款壹万伍仟元整。2014年5月17日,***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西安爱邦电气公司三堵隔墙,每堵墙长12.8米×3.25米×3×130块,共计16224块,全款计壹万陆仟贰佰贰拾肆元。2019年1月29日,被告西安爱邦电气公司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工程质量及维修费用进行鉴定,2019年2月20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1、涉鉴厕所工程施工不符合施工验收技术规范要求,砼、砂浆强度不足导致地面不平整、墙体裂缝及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涉鉴厕所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不合格,整体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可修复性,建议整体拆除重建。2、涉鉴厕所(含护坡及化粪池底座)拆除费用为7587元。合同约定厕所、护坡、化粪池底座等建设费用共计为64000元。重建费用建议参照合同约定按建设费用64000元计,最终费用依据实际发生为准。

以上事实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借条、收条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要求支付价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任月汉、邵其德及***三人共同签订工程结算清单约定每块砖单价、240墙和120墙每平方米单价、修化粪池、厕所等费用,具体工程价款数额根据结算清单确认为180611.9元。原告认可收到被告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其100000元工程款,应予扣除。原告主张结算清单之外其增加修建隔墙费用,提供两张隔墙收条及证明人朱双选书写郭杜建材市场砌墙清单证明,朱双选未到庭陈述情况且缺乏相关结算证据,对于原告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为80611.9元。被告陈述原告主张的任月汉、邵其德已经离职且未授权两人进行结算,对于结算清单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合同约定在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余款,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应付款时间,原告要求自2014年5月1日起支付利息,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定意见书载明厕所工程施工不符合施工验收技术规范要求,砼、砂浆强度不足导致地面不平整、墙体裂缝及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涉鉴厕所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不合格,整体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可修复性,建议整体拆除重建,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拆除厕所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反诉原告已经要求返还其已付修建厕所64000元,对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重新修建厕所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仅有厕所质量不合格的相关证据,对于反诉原告要求返还其他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其已支付修建厕所64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反诉被告辩称鉴定意见系单方进行委托鉴定,但未有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问题,故对于反诉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0611.9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涉案厕所。

三、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工程款64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37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承担2175元,由原告***承担1611元;反诉受理费1462元,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71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爱邦电气有限公司承担7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樊宝力

人民陪审员     王学哲

 

                       一九年  十二    二十八 

 

         张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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