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鑫成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1956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鑫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花源镇华源小区13栋1单元19号,公民身份号码91510132MA********。
法定代理人: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秀,四川九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先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7988E。
法定代表人:李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定健,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龙,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鑫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鑫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鑫成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鑫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78元,本院减半收取2789元,由原告成都市鑫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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