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6716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秀珍,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海门区余东镇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5号楼228-A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双龙大道30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