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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6716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秀珍,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海门区余东镇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5号楼228-A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双龙大道30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