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巫溪县双阳乡人民政府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238民初3744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巫溪县双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双阳乡双阳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8745333475J。 法定代表人:***,系双阳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系双阳乡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镇大同街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79604。 法定代表人:高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与被告巫溪县双阳乡人民政府、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巫溪县双阳乡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位、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原告在巫溪县双阳乡***凉风垭至***屋场公路从事公路硬化作业。该工程发包方系巫溪县双阳乡人民政府,总承包方系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工程全部验收完工并拖欠原告工资8500元,由工地负责人**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8年12月底,将拖欠的工资全部付清。双方约定的时间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在原告多次讨要未果的前提之下,被告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又出具了一份民工工资表和委托书,请求巫溪县双阳乡人民政府代为发放拖欠的各民工工资,但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被告**辩称,***当时是与本人签的劳务协议,他组织工人进行劳务,总工资接近60万元,已经支付了50几万元,剩余9万多元未支付。因为本人债务,工程尾款被法院执行冻结,所以一直没有给付。***给本人提供了一张未支付工资表,本人与公司进行确认了的,一直还未支付。原告主张的金额没有异议。 被告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公司与**之间签订的联合经营协议,协议约定由**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仅收取相应管理费,其与农民工***等签订的劳务协议及欠付的农民工工资具体数额以****的为准。 被告巫溪县双阳乡人民政府辩称,原告的诉求均不属实,巫溪县2017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双阳乡***凉风垭至***屋场公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除***属于该工程劳务承包外,原告未在该项目中进行施工作业,是***找的人进行虚假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9日,巫溪县双阳乡人民政府与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巫溪县双阳乡人民政府将巫溪县2017年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双阳乡***凉风垭至***屋场公路工程承包给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由**在该工地负责管理。**将工程劳务承包给自然人***,***组织农民工***等人施工。工程完工后,尚欠原告***工资8500元。2021年7月6日,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完善民工工资表,并委托巫溪县双阳乡人民政府在工程款中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因该工程款已被人民法院冻结,巫溪县双阳乡人民政府未能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允许**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又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工程完工后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8500元。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巫溪县双阳乡人民政府将该工程发包给具有建设工程资格的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发包不具违法性,巫溪县双阳乡人民政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与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借用资质承包还是挂靠关系,无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应由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后,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在本案中,**不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工资8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孟  祥 书 记 员     **娴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