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903执26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金利康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南道塘村。
法定代表人:汪明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沙河西路科创大厦B座409。
法定代表人:胡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金利康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湘0903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益阳市金利康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237900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年12月10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数万元但已被冻结,未持有股票证券、未登记车辆、无收益类保险、未登记不动产信息。通过线下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湘雅常德医院有未结算的工程尾款241万元(已在财产保全阶段依法扣留)。
2021年1月15日,本院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沙河××路××大厦××座××号(非工商登记住所地)现场调查,查明该公司因长期拖欠租金、物业费,已实际处于停业关闭状态。执行干警经向被执行人财务人员电话了解,其述称案涉工程款总价约941万元,湘雅常德医院已在本案民事立案前向被执行人支付了669万元,预计未结算尾款约272万元,其已在2021年4月初前往湘雅常德医院对接结算审计工作,当前尚在初审阶段。本院执行干警于2020年12月23日前往湘雅常德医院调查,该医院财务人员表示初步算出应付款项为2419189.48元,须由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拨付,另有部分项目需整改要扣除部分工程款,故应付被执行人实际数额未确定,结算终审时间亦需时日。本院已于2021年4月21日再次向湘雅常德医院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结算后该医院应付被执行人工程款,数额以241万元为限,并于2021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胡云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其拒接电话,故告知其亲属胡波代为转达。2021年4月27日,本院执行干警与湘雅常德医院财务人员电话联系,其述案涉工程款目前仅有本院一家法院与其对接协助执行工作,工程尾款尚在结算初审阶段,其后常德市财政局将委派审计公司参与下一阶段结算审核,工程尾款仍在本院依法冻结中,如结算有实质进展或可支付时将联系本院。
上述案件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终本约谈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益阳市金利康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明辉,本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但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确定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需在被执行人与湘雅常德医院就工程尾款结算完毕后,方可继续执行,故当前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工程尾款结算完毕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文 武
审 判 员 陈立文
审 判 员 龚盛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