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430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劳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50075449597。
法定代表人:邵侃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涂小勇,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科技北二路**航天微电机厂房科研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925974。
法定代表人:胡云。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审258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罚款共计80000元(人民币,同下),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税务、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多家有权机关冻结,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科创医疗投资有限公司51%的股权、持有深圳市科创医疗管理有限公司40%的股权,因轮候冻结,暂无法处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之光
审判员 蔡建东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