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3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琼,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科技北二路**航天微电机厂房科研楼****20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925974。
法定代表人:胡云。
被执行人:深圳市一康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南门西侧清华信息港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0889XF。
法定代表人:罗承耀。
被执行人:胡云,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周华媛,女,汉族,1946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一康智科技有限公司、胡云、***、周华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256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512157.48元及利息等,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证。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胡云、***、周华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一康智科技有限公司、胡云、***、周华媛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胡云、***、周华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一康智科技有限公司、胡云、***、周华媛的执行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305执13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平
审判员 刘津荣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郭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