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23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23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180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后,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下一步的执行方案,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为18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明
审判员  李和保
审判员  陈拥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韩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