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执63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1幢兴业大厦(4至9层、16、17和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86748F。
代表人:才智斌,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南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上海大道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3047652。
法定代表人:张义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陈顺菊,女,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67号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3630527。
法定代表人:田贵林,董事长。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南华建筑有限公司、***、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顺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渝0105民初77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1136811.05元及利息、罚息等相关费用。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只查封到被执行人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建新南路X号X-X-X号、位于重庆市万州区万顺路X号X号楼X-X、X-X号房屋,但该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1136811.05元及利息、罚息等相关费用。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志
审判员黄泰萌
审判员鲍伟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江渝
书记员刘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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