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衡远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民终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郁艳,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衡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园经开大道486号(万州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01922L。
法定代表人:张炳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宁,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大明,男,1968年03月31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南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上海大道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3047652。
法定代表人:张义福,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衡远科技有限公司、杨大明、重庆南华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2民撤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3月23日以同类案件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相应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48.15元,减半收取4624.0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晓锐
审判员  周 倩
审判员  米 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