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24执85号
本院在执行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724民初215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208万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23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两次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有零星存款,且有查封信息,无处理价值。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有房产,但均被查封、抵押且不足抵押款,无执行价值,同时被执行人有部分在建工程未完工,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川0、川S两辆客车,已被其它案件查封,暂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无债权、证券、工商登记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太兵纳入限制高消费,限制其高消费。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剑波 审判员  张自力 审判员  罗文兵
书记员  朱木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