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6344号
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村W1栋A座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昌坪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前进路东段金石***珠华廷公寓综合楼1幢东起2**3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坪山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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