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景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6343号 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村W1栋A座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3777号恒大绿洲18幢201、301、3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景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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