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04民初15140号
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村W1栋A座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凉山路77号15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