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田峪照明艺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田峪照明艺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辖终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嘉田峪照明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万科云城四期(集中商业项目)B1103。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太康县。
上诉人深圳市嘉田峪照明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4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深圳市嘉田峪照明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尧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车万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