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田峪照明艺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田峪照明艺术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田峪照明艺术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梅林多丽工业区厂房2栋5楼25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河南岸新岸路32号二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田峪照明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惠仲案字第5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向辖区银行、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至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