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田峪照明艺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照明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2289-2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太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照明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万科云城**(集中商业项目)B1103。
法定代表人:李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照明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9710、9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两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两案中,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偿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深圳市***照明艺术有限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黄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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