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乐天品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天品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749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乐天品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梅林工业区四号路奥士达大厦B座六楼B。
法定代表人:黄天杰
被告: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吴俊
本院审理申请人深圳市乐天品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乐天品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扣押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790467.38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乐天品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790467.38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实施其他导致查封、冻结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查封、冻结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经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
如深圳市乐天品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继续申请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被申请保全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首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