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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定海、中合众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5953号
原告:幸定海,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茗芮、令狐昌勇,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合众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岗北路**越众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新江。
被告:深圳市乐天品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工业区**路奥士达大厦****Bdiv>
法定代表人:黄天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星,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幸定海与中合众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天品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5日立案。原告幸定海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幸定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幸定海负担。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龙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