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7496号
原告:深圳市乐天品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工业区**路奥士达大厦****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37209N。
法定代表人:黄天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星,广州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090663。
法定代表人:潘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蔺轩,系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星江,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于2021年07月29日受理了原告深圳市乐天品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该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扩大独任制审理适用范围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不宜适用独任制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赵 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首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