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翔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沧州市翔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03财保225号
申请人:沧州市翔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泰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2号楼6层60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68822049X5。
法定代表人:曲宾宾。
被申请人: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路国贸大厦17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3585397488。
负责人:孔强强。
被申请人: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132号神兴小区43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90155X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沧州市翔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市翔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5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开户行及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营业部50603601040005353)。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