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翔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沧州市翔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滑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526执3247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1100100900005300089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61 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振亚
书记员  沈要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