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526执3247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1100100900005300089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61
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振亚
书记员 沈要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