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翔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沧州市翔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03民初38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翔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海雷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