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6民初149号
原告:沧州市翔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泰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2#楼6层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68822049X5。
法定代表人:曲宾宾,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婷,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宁县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肃饶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734378109J。
法定代表人:岳根动,系公司总经理。
沧州市翔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肃宁县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沧州市翔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市翔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京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