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

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浙江新上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30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厚余街。
法定代表人:尤德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新上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盐湖公路新升段88号(新上泵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迎春,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伟,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新上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4民终243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勤荣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郭杭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