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2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512090,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厚余街。
法定代表人:尤德洪。
被执行人:溧阳市洋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6672854E,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洋河村(永和水库旁)。
法定代表人:何广才。
申请执行人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洋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溧阳市洋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归还货款20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218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412民初87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 超
审 判 员 陈 建
审 判 员 何家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 磊
书 记 员 马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