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电电机有限公司

湖南湘电电机有限公司、湖南普利斯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3民终9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霞城村枫树山39号。
法定代表人:**建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普利斯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茶园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刚,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甜,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湘电电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普利斯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4民初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上诉人湖南湘电电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湘电电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湘电电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上诉人湖南湘电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戴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