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电电机有限公司

湖南普利斯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电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304执保189号
申请人:湖南普利斯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茶园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湘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霞城村枫树山39号。
法定代表人:**建荣。
申请人湖南普利斯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电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普利斯玛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电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9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普利斯玛电气有限公司以其在光大银行湘潭支行的账号为50580188000032366的银行存款3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湖南普利斯玛电气有限公司光大银行湘潭支行账号为50580188000032366的银行存款3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电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9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940元,由申请人湖南普利斯玛电气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许艳红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法官助理***代理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