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电电机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3民终4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7年11月3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三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永泉科技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48号一、二楼商铺。
负责人:涂登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建荣,男,汉族,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
原审被告:湖南湘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建荣,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三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原审被告****、湖南湘电电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和湖南三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签收邮寄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书之后,未按期开庭审理。之后,一审法院又以公告送达方式向**、***和湖南三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书。**、***和湖南三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因此未参加一审诉讼,未能行使其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在可以用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对**、***和湖南三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三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任莉
审判员曾波毅
审判员周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