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304执保7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建荣,男,汉族,1969年1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430304196911301015,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
被申请人:***云,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申请人:龚米良,女,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申请人:湖南湘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法定代表人:**建荣,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三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申请人****、**、***、**、****、龚米良、湖南湘电电机有限公司、湖南三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龚米良、湖南湘电电机有限公司、湖南三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77740.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单位资产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龚米良、湖南湘电电机有限公司、湖南三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77740.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