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皖01执138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市田源精铸有限公司、赵宜文、徐林、李宏、孙爱琴、王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立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16日、2020年2月11日三次网上查询,均未发现有价值财产线索。2019年11月7日,委托肥西县法院查询,合肥市田源精铸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有抵押权人(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安徽肥西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鉴于此种情形,经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沐方斌 审判员  谢玉金 审判员  赵俊山
书记员  胡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