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21执233号之一
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85856.48元及利息、诉讼费5590元、公告费650元。 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2月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日查封了皖A×××××号雪佛兰牌汽车、皖A×××××号东风日产牌汽车、皖A×××××号荣威牌汽车、皖A×××××号荣威牌汽车、皖A×××××号江铃牌汽车、皖A×××××江淮牌汽车,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成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4、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再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成功,上述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青峰
书记员  汪逸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