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旺盛电磁线有限公司、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赣0112执1264号之一
江西旺盛电磁线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2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无私人存款、无车辆,有工商股权登记已轮候查封,无房产。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2018年12月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2320元,截至2018年12月6日未执行5232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6日向案件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国辉 审判员  宋江雄 审判员  程 磊
书记员  杨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