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合肥市田源精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民终503号
上诉人合肥市田源精铸有限公司、***、王君与被上诉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赵宜文、徐林、李宏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市田源精铸有限公司、***、王君在通知规定期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合肥市田源精铸有限公司、***、王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晖 审 判 员 张  红  柳 审 判 员 夏  传  国
法官助理 谢娟书记员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