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3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
被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龙塘镇新安村新安路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女,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方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