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振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7民初13582号
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孙爱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志伟,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彬,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保良,负责人。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05元,由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蔡承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凌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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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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